欠稅案件之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的稅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欠稅一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如納稅義務人再不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一連串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是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如一時無法繳納,致遭移送強制執行時,亦應主動與行政執行分署聯繫,尋求最適切的解決方法。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5-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