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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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係因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範圍,其主要留設目的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所以不予免徵地價稅。但房屋建造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再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即非屬建築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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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