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故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