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證為法院判決書免貼印花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枝之調解書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按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其契約即為成立。」。而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持憑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