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亦即拍定時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萬元,拍定價格每平方公尺為8,000元,拍定當次的移轉現值即以8,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下次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則以8,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1萬元為再次移轉現值核計漲價總數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5-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