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屬兄弟二人所有,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最近贈與房屋給哥哥,贈與土地給弟弟,全家人仍居住於該地,未有營業或出租等情形,戶籍亦均未遷出,地價稅能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雖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未改變,但房屋係屬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若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適用。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

更新日期:109-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