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筆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時,僅須就分割後價值減少者之共有人提供該耕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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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