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只是延後繳納,並不是免稅。該土地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還是自該土地原取得日期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夫妻訂定贈與契約後離婚,於離婚後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就算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訂定的贈與契約,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