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請勿轉賣、移用,以免違規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係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及車輛使用人,即使本身所有車輛已完稅,但將其車牌互換,2輛車皆違反稅法規定,皆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罰則不輕,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