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要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如以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出資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承受未完工之建物並出資繼續興建,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實質上是營繕工程之承受,非房屋買賣,故免徵契稅。但如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是變更後起造人向建屋者購買、交換或受贈而取得房屋,則應按契稅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更新日期:109-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