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時,新所有權人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買賣、繼承、贈與移轉時,地價稅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導致稅負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核課,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