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使用牌照稅5月2日前繳納不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9年全期自用車輛及上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至4月30日止,如果民眾仍未繳納稅款,請把握最後期限,儘速利用多元繳稅方式完成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但如果民眾利用網路、行動支付、自動櫃員機(ATM)或至便利商店(限稅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等方式繳納者,在5月2日24時前繳納,因未逾繳納期限2日,不加徵滯納金。如尚未收到繳款書,5月2日前亦可運用「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號,即可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線上完成繳稅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超過繳納期限,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期未完稅又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者,還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請務必把握最後繳款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