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底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留意繳納期限。如未收到稅單,應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納單並至超商櫃台繳款,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線上查詢並繳納稅款,亦可向該處申請補發稅單。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繳納期限可以展延至同年6月1日,只要在該日之前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證件提出申請即可。若到了6月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再展延20日。若受疫情影響,無法於上述期限內完納稅款者,還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處貼心提醒,為避免疫情期間外出增加感染風險,稅捐處官網設置有109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內容包含使用牌照稅介紹、線上申辦業務、線上查繳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說明、稅務防疫專區…等等多樣內容,提供民眾線上查詢及申請,歡迎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亦歡迎致電本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221~223或0800-000321按2,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09-04-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