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應納稅額是依照車輛的種類、汽缸的總排氣量及其他動力大小,按日計算課稅;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車牌辨識系統查獲,除補稅,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逾檢被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以下。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停止課徵。
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如果不能使用,已經環保廢棄回收了,請務必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憑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如此使用牌照稅只課徵到車輛廢棄回收之前一日。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出呼籲:違反使用牌照稅處罰規定,罰則很重不可不慎。如對使用牌照稅有關事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1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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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