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長期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即 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