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文書可辦理寄存送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稅捐稽徵文書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稅單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稅單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受郵件人員時,稅捐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於接獲郵政機關之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遞送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因稅單一經郵局作成寄存送達通知書後,即生送達效力,若超過繳納期限後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請納稅人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