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屆期!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截止,未申請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稅的納稅人請記得如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處補充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稅者,僅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即109年5月2日24時止,惟109年5月1日至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納稅人請特別留意,稅額超過2萬元者因無法於便利商店繳納,若選擇至金融機構繳納請記得於4月30日前繳稅,因金融業5月1日勞動節放假,5月2日及5月3日又適逢假日,若逾繳納期限最快只能於5月4日至金融機構繳納,且必須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或可選擇於5月2日前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查繳稅款,省時又方便!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4-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