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09年期房屋稅之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請如期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資 料 詳 洽: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4-2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