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移送執行除繳納稅款及15%滯納金,還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反映欠稅被移送分署執行後,已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為何還要再繳執行必要費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所以移送分署之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限30日,會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另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之一切行政費用。

  該局以拍賣不動產為例,執行分署核發催繳通知後,欠稅人逾期仍未繳納,執行分署會依個案對欠稅人名下之不動產進行指界、查封、鑑價等程序,其執行必要費用已陸續產生,由稅務局先代繳,例如1筆土地指界費用為400元、鑑價費用2,000元以上、登報費用1,500元及相關查詢規費,均是執行必要費用,即使欠稅人嗣後繳納稅款而不需進行拍賣程序,但仍須負擔已發生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欠繳稅捐者,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如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亦請於期限內繳納,方能免除負擔後續執行必要費用。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1至315。

更新日期:109-04-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