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如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沒有改變,仍應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對象已不同,所以必須由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重新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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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