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延、分期繳納,紓困真有感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減輕負擔。

該處說明,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房屋稅繳納期間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109年房屋稅得申請展延至6月30日。符合條件之納稅人,可於上述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其他因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及個人),致收入或所得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於繳納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該處已於官網首頁設置「新冠肺炎地方稅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至專區瀏覽相關資訊並線上提出申請。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4-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