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法院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用印花稅票,但若持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且按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又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如經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按調解日之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假設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判決確定證明書並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