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使用情形變更經改課地價稅,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經改課地價稅後,嗣後如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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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