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買與他人公同共有土地,其原有潛在持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張君日前電話詢問,他與別人公同共有一塊土地,這塊地因故要出售,他想承買下來,不知他原有潛在持分如何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移轉,若承買人為原公同共有人之一,即承買人兼具出賣人身分,其所有潛在持分於本次買賣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所以其原有潛在持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傳現值為準。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