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超額部分未繳仍會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申請一輛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限一輛可辦理免徵,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如超過2,400立方公分,每年仍應按時繳納超額部分的牌照稅,如未繳納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繳稅款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