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且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為繼承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車主)死亡之日起,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果各繼承人未辦理過戶登記,亦未拋棄繼承,即以全體繼承人為該車輛所有人,車主死亡後所產生之使用牌照稅,以新所有人即所有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車主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款,以其遺產為限,由繼承人代為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者,該車輛牌照將被逕行註銷,倘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恐遭補稅處罰。若車輛不再使用,欲移轉給他人,亦請務必辦妥過戶登記,日後若發生違規情事,才能明確劃分責任歸屬;如要報廢,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回牌照,以免車牌外流違規遭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