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先購土地時,後售土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立法用意,在避免因出售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故准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除須符合2年換屋〈包含先購後售及先售後購〉,並應符合以下要件: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相同。2.出售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3.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此外,若為先購後售情形,先購土地時,後售土地即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受理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時,較常發生不符規定的情形為先購土地時,後售土地因為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喪失了退稅權益。例如,李先生於108年6月1日先購桃園區土地,後於109年3月20日出售原有八德區土地,出售前109年3月5日才將戶籍遷入出售地,因108年6月1日購買桃園區土地時,後售之八德區土地沒有設立戶籍,所以無法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如於取得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要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9-04-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