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生前未繳納之罰鍰,可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來電表示,父親生前未繳納的牌照稅罰鍰,怎可在死亡後對他的遺產強制執行,深感不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違規人處罰一定金錢給付的行政處分,具有一身專屬性。也就是說處分還沒作成前,違規人就死亡,受處罰的人已經不存在,所以就免予處罰;但是如果違規人在死亡前罰鍰處分就已作成且具送達效力,基於罰鍰的本質不僅在矯正違規人行為,同時也是在制裁違規人造成國家及社會大眾不利益的影響。因此,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未繳納的行政罰鍰在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可為強制執行。所以,王小姐之父親未繳納的牌照稅罰鍰,在死亡後仍可對他的遺產為強制執行,但執行範圍不能及於王小姐等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該處進一步說明,行政罰鍰既然可由被繼承人之遺產強制執行,造成繼承人可繼承遺產的限制,因此,繼承人如有不服,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救濟。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4-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