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需於法院起訴日時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才會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陳姓民眾來電詢問,其在市區有一筆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若在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移轉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營業情事,可否准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指出,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中「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買賣」案件係以「訂約日」為準,而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財政部95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函釋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陳姓民眾若是在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