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應重新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土地因移轉,將會自移轉之次年改為課徵地價稅,如新取得土地仍繼續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或其他農業(包括直接供做農、林、漁、牧使用)使用,即請新所有權人主動於今(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表示,依規定每年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認定,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該處已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視新取得之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09-04-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