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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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申報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雙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若繼承有建物權狀的房屋,該局會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更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民眾如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4-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