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不得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建築基地係指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至於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相關函釋,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