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但實際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1.2%稅率核課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移轉獲利等問題,如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1.2%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仍有申辦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4-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