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面積至少1/6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常問房屋僅作商號聯絡處使用,為何房屋稅計課營業面積比實際使用面積還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例如:房屋面積30平方公尺,其營業部分面積最低不得少於1/6,即5平方公尺應課徵營業用,餘25平方公尺仍維持住家用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4-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