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議,因檢舉人住址或電子信箱不詳,致通知函文遭退回時,稽徵機關將不再通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除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外,若以具名方式向稽徵機關檢舉,須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以便稽徵機關函復審理結果。
依財政部99年10月22日修正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凡經稽查或審理認為無違章漏稅等情事之案件,應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通知檢舉人或原移送機關,敘明「如有新事證,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逾期即行結案」。前項通知檢舉人之函文或電子郵件,如因「查無此人」、「地址欠詳」、「查無此址」、「招領逾期」等非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事由而無法送達者,得將遭退回函文或電子郵件附卷存檔,免再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