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出境旅客,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與免稅商店時,將該貨物運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儲放,嗣後由該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得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9年3月30日台財稅第09900063600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對新興交易型態之轉變,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適用法令疑義及稅捐核課之相關問題,請逕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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