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案件需加徵滯納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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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5%,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要多留心各稅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繳款書,應儘速洽稅捐稽徵機關補單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