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如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原因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反映,父親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父親今年死亡由他來繼承,近來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因戶籍一直設於該地,使用情形未變更,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感覺非常困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如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原因移轉,雖戶籍仍設籍於該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審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所以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109年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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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