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新冠肺炎疫情紓困措施報你知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全(上)期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除交通部針對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補貼50%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處進一步說明,交通部於109年3月12日發布「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針對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補貼其109年使用牌照稅50%。受補貼之業者無須提出申請,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稅額減半的繳款書,繳款書上會載明應納本稅、政府補貼金額及納稅人應繳金額,請收到繳款書後記得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另外,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109年全(上)期使用牌照稅得申請展延至6月1日。若至6月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符合條件之納稅人,應於上述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展延繳納稅款。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如:減班休息或短時間內收入驟減)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得酌情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處補充說明,如受疫情影響,車輛不擬使用者,可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或註銷號牌,使用牌照稅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車輛如欲繼續使用,務必再向監理機關申辦復駛或重新領牌後再上路,以免補稅又受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3-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