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地價稅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及特別稅率,其中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為累進稅率,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地價總額未達累進起點地價,其稅率為千分之十,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的五分之一。

有許多民眾因子女就學或請領老人年金、老農津貼等社會福利,將戶籍遷出,致自用住宅用地遭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本局提醒民眾,若須將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致補稅處罰。若戶籍遷出再遷入,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3-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