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詢問房屋出租給朋友當住家使用,房屋稅要課什麼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另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3-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