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稅款後方得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表示:因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已於99年10月29日直撥或郵寄憑單處理完竣,邇來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尚未收到退稅款?經查明後係因尚有欠繳其他年度稅款,須先抵繳欠稅,因不足抵繳欠稅,致無餘款可退還。
該局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是否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須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再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呼籲絕不會以電話或手機簡訊或E-MAIL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退稅撥款事宜,且自動櫃員機只有匯出功能並無匯入功能,納稅義務人如接獲可疑電話,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千萬不要盲目聽從電話指示至銀行提款機前「輸入任何資料」,以免存款被提領一空,屆時後悔莫及!【#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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