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 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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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局表示,因應疫情衝擊,財政部於本(109)年3月19日發布最新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是依據應納稅捐金額來分級,未達20萬元只能延期至多2個月、分期最多只能分3期,本次財政部針對疫情,放寬金額限制,不限納稅金額、不分稅目,延期最長1年(1至12個月),分期最長可達3年(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延繳期間則免徵滯納金、免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記得在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又為便利民眾申辦稅務,該局網站推出「防疫安心e稅專區」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不出門也能完成稅務申辦,民眾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3-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