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經移轉,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認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即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無需重新申請,當收到繳款書時才發現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惟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能自當年度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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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