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自益信託由受託人持有,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