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若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買主已未作農業使用,則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用地使用,否則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移轉時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