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用地減免申請條件為何?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寺廟用地減免申請條件為何?依據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者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辦妥寺廟登記證之寺廟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資料向土地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如登記私人土地供作寺廟使用則無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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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