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後應記得銷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舉凡銀錢收據、買賣不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等,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納稅人除了應於書立交付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加蓋圖章註銷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於書立應繳納印花稅票之憑證後,除了一時疏忽漏貼印花稅票外,也有已貼足印花稅票,然未依規定銷花的情形,雖無逃漏印花稅之意圖,卻被裁處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貼足印花稅票後,應記得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否則,一經查獲,即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