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車輛使用路邊停車格被查獲須補稅又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將辦妥停駛手續之車輛停放在巷道或停車格,誤以為沒有使用公共道路,就不會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而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因此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車輛,請勿停放於公共道路或停車格,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又處罰鍰。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