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環保回收後,仍應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仍應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
  該處指出,如果只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而未將車牌取下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車輛回收後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遭移用車牌而受罰。

更新日期:109-03-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